
王姓男子去年9月被警方盤查後依酒駕送辦,他喊冤說朋友載他到停車處,自己就上車睡覺,直到被警方叫醒,桃檢調查發現王男確實是因車輛停在路邊被警方盤查,雖有酒測值和舉發通知書,但無法證明王有酒後駕車行為,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61歲王姓男子去年9月28日清晨5點26分,在龍潭區中心路九龍段巷口被警方盤查,警方以王男車停在巷口,且人就坐在駕駛座,要求他酒測,測得呼氣值每公升0.53毫克,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。
王男喊冤,強調是前一晚飲用高粱,但前晚9點酒攤結束後,就由友人載到停車處,他則在車上呼呼大睡,豈料睡到一半就被警察叫醒酒測,辯稱根本沒有移動位置,停車的位置就是被查獲的地點。
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閱舉發過程卷證發現,僅有酒測值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,且確實是車停路旁被盤查,認為說詞可信,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王男有移動車輛的情況下,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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