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群中心/綜合報導
一名國小校隊指導老師利用職務之便,跟13歲少女談起不倫戀,在下課時間帶少女到河濱公園性侵得逞,此事被少女父母知道後,父母氣得上法院提告老師,並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,未料補償金申請卻被駁回,原因竟是法官認定2人「兩情相悅」,因此國家不補償。

根據調查指出,老師曾任職台北市某國小球隊指導老師,2016年間和少女認識,在相處過程中互生情愫。老師利用少女懵懂無知,誘騙她至學校器材室內,對她摸胸、親吻。2017年某日下午,老師開車載少女至某河濱公園高架橋下隱蔽處,利用手指與少女性交。被父母發現後,父母氣得上法院提告老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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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為少女未滿14歲,台北地檢署依猥褻與對未滿14歲之人性交等罪起訴老師。此外,少女父母還跟法院申請罪被害補償金,求償包含醫療費、精神撫慰金等共45萬院左右賠償金。
北檢表示,因為老師與少女是兩情相悅,或是有交易性質而發生性交或猥褻,被害人並無被害主觀感受,國家若補償,可能會鼓勵此類行為,造成道德上的敗壞;加上法律已不補償此類性侵害犯罪行為,最終駁回父母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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