記者歐怜伶/綜合報導
新北市一名盧姓男子透過臉書認識15歲少女,進而交往並發生5次性關係,不料遭少女提告妨害性自主,法官點出,儘管發生關係為2人你情我願,但關鍵原因則為少女年齡未滿16歲,因此將盧男依法上訴。

判決書表示,盧男和少女於2013年相識且開始交往,交往期間盧男也在少女同意下,於新北、羅東住處與租屋處與礁溪3家飯店發生關係,共計5次,卻因此被少女提告妨害性自主,盧男筆錄時也坦承確實有發生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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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主張,盧男利用她懵懂無知,多次發生性行為,且因年幼,欠缺家庭、友人支持,案發後也難以啟齒,造成嚴重的社交恐懼,需長期至精神科看診、服藥,導致國中、高中、大學生活備受影響,身心也造成嚴重傷害。
法官提到,《刑法》第227條中即規範,未滿14歲、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未成年少女,因智識程度薄弱、發育未完全而沒有成熟思慮,難以理解確實的性交意義,沒有承諾性交的能力,因此即使取得被害人同意發生關係,仍然犯法。
盧男由於和少女發生5次關係,因此觸犯《刑法》第227條第3項的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」,因犯意個別,因此採分論併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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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考量盧男不顧少女年幼懵懂、性自主權尚未成熟,為滿足個人性慾,便發生關係,法治觀念薄弱,且缺乏自律自重,違害少女的身心健康、正確性觀念發展,但由於盧男未有前科,且犯後坦承犯案,審理過程也提出和解意願,但遭少女拒絕,少女更不同意法院對盧男進行緩刑宣告,因此依照「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」判定他5罪,各處3個月徒刑,執行1年有期徒刑,可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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